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8zj7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