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債務與民事賠償誰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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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與被繼承人債務競合優先償還那個債務
1、《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3、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其配偶承擔償還義務。
4、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去世方的個人債務的:用去世者的遺產償還,遺產包括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3、一方去世後,如果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有在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償還去世者債務的責任;如果放棄繼承,繼承人無償還債務的義務,其債務用其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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