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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駁回重新起訴條件

行政訴訟駁回重新起訴條件

行政訴訟駁回重新起訴條件
哪些情形下行政訴訟可以駁回起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爲訴訟行爲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6)重複起訴的;

(7)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爲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爲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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