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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都包含了勞力付出的內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實施一定事務的內容,從這些特點士看,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係,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攬人將承攬合同的輔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這些輔助承攬人也同樣是承攬人,而且輔助承攬人不必以承攬人名義而爲承攬。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一般要以委託人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託人名義行事的,受託人對外簽訂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並無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係,受託人往往處於一種“中間人”的地位。而承攬合同則不存在這一問題。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而委任合同則不同,因爲受託人所處理的事務並非自己的事務,而是爲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受託人雖直接處理事務,但並不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這也是自己事務自己承擔責任的當然要求。
(3)承攬合同爲有償合同,這是承攬合同的必然特點,不具有有償性的不是承攬合同,這一點前文已經論述過。而委託合同雖然在過去的立法,如羅馬法等立法中爲無償合同,但是近世以來,各國立法對此並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規定委託合同可以爲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至少說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這種事務雖然處理會有結果,但這裏的結果並不等於承攬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種事物發展的後果,不一定包含着利益因素;而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則是包含着對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財產利益等等。而委託合同的結果則僅是一種客觀的後果,如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購買某物,受託人前去購買時該物已售完的,不能說受託人未履行委託合同的義務,也不能說委託人因此得到了財產利益,但這仍然是委託合同履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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