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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麼走的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麼走的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麼走的,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麼走的,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
1、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於是啓動了;
2、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4、採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後,公安機關可能會查封、凍結相關涉案贓款和贓物;其次,公安機關還可能會對相關涉案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5、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此時,檢察院要通知律師可以閱卷,律師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的基礎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院;
6、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可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全面覈實偵查機關移送的的所有證據材料,決定起訴的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7、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判階段。開庭過程中,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爲控方、律師作爲辯方出席法庭,參與法庭訊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最後,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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