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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在合同簽訂中,我們需要知道有時候會出現合同無效的情況。但是如果要進行相應的撤銷那麼具體應該怎麼進行辦理呢?這就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內容,才能知道在法律上的規定。對於這個問題,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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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多會算無效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可撤銷合同;注意,致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
(3)是以欺詐;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標的物的品種,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既不同於有效合同。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全部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合同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不一樣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才屬於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
(1)一方以欺詐、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也不同於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爲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對方當事人,致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其效力不確定。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一方以欺詐、質量、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爲、加重對方責任,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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