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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之再次鑑定

工傷鑑定之再次鑑定

工傷鑑定之再次鑑定
工傷鑑定之再次鑑定是怎樣的,我已經鑑定了,但是還想在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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