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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爲原判刑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爲原判刑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爲原判刑
緩刑考驗期與原判刑期的關係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緩刑考驗期與原判刑期之間的關係如下: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爲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犯罪分子被依法適用緩刑的,之後法官會根據主刑的刑期來確定緩刑的考驗期,此時主刑的不同,意味着緩刑考驗期的期限不一樣。其中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少是2個月,而要是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則最低爲1年。而對緩刑考驗期的起算,一般是從法院判決確定之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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