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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刑事責任被告人監護人

限定刑事責任被告人監護人

限定刑事責任被告人監護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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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監護人失職承擔刑事責任有哪些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但是以上規定只是對監護內容的一些概括性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能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被監護人的實際情況及具體案情,由法官根據生活常識來界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以判斷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



    如果監護人因爲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主要是法官對於“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這種案件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於其監護人來說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於保障孩子的後續治療和起居照顧,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議法官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決。



    專家說法



    中國海洋大學教育系講師、教育研究者胡樂樂認爲,父母的法律責任越小,孩子越危險,呼籲立法機關應該採取行動,讓監護人切實承擔起對孩子的法律責任。他表示,按理說,未成年孩子出事,如果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的責任,那麼監護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遺憾的是,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導致監護人無需擔責,可以“逍遙法外”。



    胡樂樂指出,“我們應該學習西方國家的做法,一旦監護人疏於監護兒童或者侵犯兒童的權利,就依法嚴懲監護人,例如罰款、監禁,甚至剝奪監護資格。只有這樣,監護人才能不敢掉以輕心,孩子的安全才能有更多、更好的保障。”



    相關法規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法通則》第18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爲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爲。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爲監護。



    6、《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我國規定的監護類型非常多,監護有遺囑監護,這個監護只要求是父母爲法定監護人的情形,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是有保護的義務的,對其人身權益進行保護,對其財產進行保護,如果失職,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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