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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規定
 (二)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爲違法。指行爲人實施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爲。   2、行爲人的過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對環境的破壞多表現爲故意,對環境的污染多表現爲過失。   3、行爲的危害後果。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後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在此情況下,違法行爲如環境保護法第35條第1—5項的行爲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另一些場合,必須產生了危害後果才承擔行政責任。   4、違法行爲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爲與危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繫,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聯繫。當然,在不以危害後果爲必要條件的場合,則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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