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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漏分

協議離婚財產漏分

協議離婚財產漏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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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漏分怎麼辦

我國目前的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在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協議離婚後,如果發現存在共同財產漏分,具體有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第一,雙方協議,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去婚姻登記處備案;

第二,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申請對未分割財產進行分配;

第三,如果是因爲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導致漏分,對於故意隱藏、轉移、變賣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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