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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後國家賠償由誰來賠償

捕後國家賠償由誰來賠償

捕後國家賠償由誰來賠償
被錯誤逮捕後國家賠償由誰來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這是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規定,即司法機關侵權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司法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因而在刑事賠償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具體表現爲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監獄等。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若人民法院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決定逮捕的,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若檢察機關錯誤批准逮捕或者在其自行偵查的案件中錯誤決定逮捕的,檢察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4、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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