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 無證經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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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食鹽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爲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爲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爲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爲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爲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爲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爲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爲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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