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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原物與排除妨害的區

返還原物與排除妨害的區

返還原物與排除妨害的區
返還原物與排除妨害的區有哪些

(一)排除妨害

所謂排除妨害是指:物權人、佔有人對他人雖然沒有剝奪其佔有,但卻妨害其權利的正常行使或者順利佔有的一次性的侵害行爲的,可以請求予以排除。

反映的是物權人。佔有人針對佔有妨害二享有的權利。佔有妨害,是剝奪佔有之外的另一種物權侵害和佔有侵害。物權人、合法佔有人雖然沒有失去其佔有,但是其權利卻收到妨害的干擾而不能正常行使。這種妨害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一次性妨害,另一種是持續不斷的妨害。兩種妨害,物權人、佔有人享有兩種針對性的排除請求權,即排除妨害請求權和停止妨害請求權。

(二)返還原物

返還原物請求權,指物權人對於無權佔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還占有的請求權。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相對人,是無權佔有起舞的任何人。所謂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沒有法律根據佔有他人之物的情形有兩種類型:

1.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依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遺失物、被盜竊物等,甚至佔有人有意無意的“保管”的贓物

2.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依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失,如借用、租賃他人之物,爲已經超過了約定的期限,或者爲他人修理、修繕、定作等到期應該返還的情形等。現實的佔有人如果具有合法佔有的根據,則可以向物權人、佔有人提出不返還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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