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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分爲幾類

擔保貸款分爲幾類

擔保貸款分爲幾類
合同效力分爲幾類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爲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 社會公共利益。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


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 無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和 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 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 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 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 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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