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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效力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效力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效力
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體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聯營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覈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此外,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聯營的,也可以成爲聯營合同的主體。但是在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中,當事人中必須有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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