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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擅自違規破壞公共道路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擅自違規破壞公共道路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擅自違規破壞公共道路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擅自違規破壞公共道路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1.爲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爲,應當經由相關機關批准未經批准,擅自實施設卡攔截、破壞軌道、橋 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阻斷交通的行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2.《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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