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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是應該怎麼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是應該怎麼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是應該怎麼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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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是應該怎麼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爲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效力的情形
1、買賣合同
雙方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雙務合同總的概括,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幾種:
(1)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
其法律特徵爲:
①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
②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
③買賣合同爲諾成性雙務合同。
根據以上特徵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另一種合同,即供貨合同。
供貨合同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合同中,基於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瞭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說,學理上認爲是準雙務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的特徵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
2、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也是雙務合同的一種,其法律特徵爲:
①出租人須將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轉移所有權,這一點是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
②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③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須將原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④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⑤租賃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誠合同。
(2)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於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爲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爲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係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3、承攬合同
(1)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負約定的報酬的協議。
(2)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則承攬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並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後,才能獲得報酬。對於定作人來說,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報酬或價款的期限。
(3)如果承攬人沒有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若承攬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應有承攬人負責修整或調換。若經過修整或調換以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並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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