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撤回管轄權異議的理由

撤回管轄權異議的理由

撤回管轄權異議的理由
管轄權異議撤回的步驟

1、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中規定法院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2、法院接到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後,尚未作出駁回或移送裁定的,或雖作出裁定但未送達雙方的,或雖送達雙方而雙方未提出上訴的。如查明原告確無蓄意規避法律的情形,或案件本身無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而被告又同意原告在受訴法院撤回起訴的,可變通考慮在被告向法院撤回其管轄權異議後,作出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的裁定,而法院可根據情況將相關經過、原因記錄在卷。


3、如果受訴法院作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未上訴,受訴法院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該院不能再作出准許原告撤訴的裁定,而應將原告的撤訴申請移送他院審理或告知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請撤訴。


不管是民事還是形式類型的訴訟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在被司法機關受理之後,原告是可以提出撤訴的請求的,但是必須要在案件轉移管轄權之前提出該請求,這是爲了防止任何人浪費司法資源,故此任何已經移交了案件將不得撤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4eynv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