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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方式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爲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爲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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