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跟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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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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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坐牢有什麼不同
拘役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的刑罰方法。
坐牢分爲廣義的坐牢和狹義的坐牢兩種。廣義的坐牢指的是犯人在監獄以及拘役所、看守所等場所內服刑。狹義的坐牢專指在監獄內服刑。由此可知,拘役和坐牢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二者性質不同,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坐牢是因違犯刑法的規定而遭受的不利法律後果;
第二,被判處拘役可產生廣義上的坐牢結果,但坐牢還可起因於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
第三,二者的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行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看守所執行;廣義的坐牢場所,不僅包括拘役所或者看守所,還包括監獄以及其他場所;
第四,二者的期限不同,拘役刑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的,不能超過一年;坐牢的期限會因爲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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