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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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應注意什麼
票據行爲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纔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即使其內容和票據有關,也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票據行爲無效。
例如出票行爲中的票據金額。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票據行爲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相應事項。
例如出票行爲中的票據到期日。
3、任意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如果進行了記載,則依照記載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例如出票和背書行爲中的“禁止轉讓”事項。
4、記載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
記載此類事項並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產生民法上的效力。
例如背書時記載的條件。
5、記載本身無效事項。
記載的此類事項在票據法和民法上均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行爲本身的效力。
例如匯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擔保承兌、擔保付款責任的記載。
6、記載使票據行爲無效事項。
記載此類事項的,不僅關於該事項的記載無效,而且導致整個票據行爲無效。
例如,匯票的出票行爲、承兌行爲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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