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治安拘留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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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治安拘留的對象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拘留所的工作人員肯定會依法踐行法律制度當中規定的拘留期限的計算方式的,違法行爲比較嚴重的情況下被治安拘留的時間也不能超過15天。而且,整個治安拘留的執行條件和程序也有着非常嚴格的要求,工作人員基本上只能在緊急情況之下才能當場拘留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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