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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
如何理解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您好!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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