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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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是否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你在公司裏工作了幾年,應該是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你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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