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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1、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爲一經被撤銷,視爲自始無效。例如,爲財產贈與的,視爲未贈與;爲放棄債權的,視爲未放棄。
2、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3、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可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可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爲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可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可依抵銷方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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