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判幾年 法律 關注:1.56W次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判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教育 安全事故 設施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3z11n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