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麼量刑
-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關注:3.02W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bianhu/bianhujieda/zgx3g.html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