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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強制執行期限未申請執行

超過強制執行期限未申請執行

超過強制執行期限未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期限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間爲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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