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不視爲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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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專利權的確定和法律保護成立,侵權時間也伴隨着誕生,但是,認定侵犯專利權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那麼,不視爲侵犯專利權情形有哪些呢?今天本站網小編爲您整理總結了以下的內容,希望能夠爲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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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爲侵犯專利權:
1、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爲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
(1)實施行爲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實施行爲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爲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透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爲人只能在原有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
2、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着,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3、爲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透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爲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當然,假冒別人的專利權實際也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爲,所以,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是得根據侵害專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造成的影響來判定的。而且在專利權侵權案件當中,認定對方是否構成侵權可能也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發現類似狀況要先向專利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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