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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原則學校賠償

過錯責任原則學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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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原則範圍
過錯責任原則範圍: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行爲人的過錯作爲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爲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纔可能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爲人的過錯程度作爲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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