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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公章私用承當什麼責任?

出現公章私用承當什麼責任?

一、出現公章私用承當什麼責任?

出現公章私用承當什麼責任?

出現公章私用可能會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行爲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爲,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爲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私刻公章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行爲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無論是私刻還是偷蓋、盜蓋公司的印章,這些都是違法行爲,或許是法律意識的淺薄又或是利益的誘惑,公司印章時不時總會被一些人給盯上。雖然最後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但是公司也會因此糾紛不斷,甚至是承受着經濟的損失。因此公司印章管理工作不應該是做些亡羊補牢之事,而是一勞永逸建立一道堅固的“壁壘”徹底杜絕公司印章管理安全問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私自蓋公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單位對行爲人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明顯過錯的,依法承擔責任。行爲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爲人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標籤: 責任 私用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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