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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職權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會職權有哪些?

董事會是實際上負責公司發展事務的管理層,根據公司法董事會職權一共十一條。因爲董事會是由股東們投票選舉出的,所以董事會要對股東負責,職權中也有說需要定期把季度工作情況告知各位股東。我國董事會的職權明確,列舉如下。

公司法董事會職權有哪些?

一、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職權有哪些

各國立法關於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國家採取列舉式明確授予董事會各項職權;有的國家則採取排除式規定必須由股東會行使的重要權力,除此之外的權力則由董事會行使;而有的國家立法未對董事會職權作出具體規定,而將其賦予公司章程去規定。通常,爲了提高公司經營動作效率,各國公司法均賦予了董事會比較廣泛的職權。我國公司法對董事會 職權採取了列舉式的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的定義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職權雖少但權力很大,公司法董事會職權中包括了可以決定公司合併或分立的權利,並且公司的發展大戰略也都仰仗董事會的制定。一個董事一次的任期只有三年,但如果中間發生重大變故,股東會有權解除董事的職務。本站竭誠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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