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

監事的風險

監事的風險

監事不承擔一般性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形中,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不承擔債務,這是公司的行爲。
根據《公司章程(草案)》的規定,監事會(監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覈並提出書面審覈意見;
2、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5、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那麼就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的風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i/jingyingguanli/yn5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