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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簡述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所訂合同爲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待權利人行使法律賦予的追認權加以確定,若權利人追認則爲有效,不追認則爲無效。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爲,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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