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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小企業會計準則》(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第六十七條利潤,是指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或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金額.前款所稱營業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總額.投資收益,由小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處臵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臵價款扣除成本或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三部分構成。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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