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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強制回購規定是什麼?

股權強制回購規定是什麼?

一、股權強制回購規定是什麼?

股權強制回購規定是什麼?

股權強制回購規定是公司員工和公司商量一致,在離職的時候可以強制性將股權回購。通常情況下,公司在給予員工、高管股權獎勵時,都會約定離職時必須退股。因此,一旦員工離職而又沒有與公司協商股權回購事宜的,公司可以透過公司決議強制回購員工的股權。因爲該強制退股行爲,是股東事先約定主動轉讓股權的方式,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釋義】 本條是關於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履行的註銷、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及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等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履行兩項程序性義務:第一,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二,根據股東及其股權的變化情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名冊並記載變更後各股東的出資額。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各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各有差異、股權轉讓的具體交割的時間與方式也可能不盡一致,因此本條並未規定該兩項程序義務的履行時間。該兩項義務的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

依照本法規定,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應屬於股東會的法定審議和表決事項。但是,考慮股東之間已經就股權轉讓達成書面協議或同意、視爲同意,本條規定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對公司運營產生的影響是什麼?

1、對債權人的影響;

由於可以認繳形式設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實際具有相應資產,債權人難以確定;更由於實收資本不在登記事項中,故而,債權人很難簡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對方的實有資本情況,從而導致交易上的風險難以把控,某種程度上將導致交易的謹慎性增強。

從另一方面講,股東認繳出資的行爲構成對公司的承諾,形成了公司對股東的債權。若屆時公司無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可透過公司行使代位權和追索權,將債務人直接轉變爲股東。

2、對股權轉讓的影響

由於認繳制的實施,會大量產生股東認繳還未實繳(或未完全實繳)期間轉讓股權的情況。那麼,這種情形下的股權轉讓與實繳制下的股權轉讓有何不同。

實繳情形下,股東轉讓的股權是一種完全的權利,受讓方成爲股東後就無負擔的取得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權和管理權。

但認繳未實繳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後,新股東取得的股權是一種不完全或有瑕疵的股權。因爲,原股東在未實繳出資的情形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是不享有利潤分配權的,沒有利潤分配權的股權對於股東有何意義?

也就是說,如果股權轉讓的標的包括原股東對公司應盡的實繳義務,則股權轉讓的受讓方亦應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股權轉讓實爲股東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產生新老股東的身份更替;如果股權轉讓的標的不包括原股東對公司應盡的實繳義務,則新股東取得股權而無需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那麼公司的出資義務該誰履行?進而,如前所述,新股東取得的股權將因未實繳出資而缺乏利潤分配權,形成毫無意義的股權。

因此,認繳制下的股權轉讓,轉讓雙方應當就尚未履行的實繳義務的繼續履行問題達成協議,而不是簡單的股權交割。

3、公司章程的影響

以前的公司章程,大多數企業都只是將名稱、住所、資本額、股東名稱、董事人數等事項予以填寫,對其他事項基本上覆制工商局範本,毫無個性可言,無法實至名歸的成爲公司運作管理的章程。

但在認繳制下,公司章程應該大有可爲: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出資順序、未按期繳足情形下利潤分配權的調整、股東會議決事項及程序、董事會議決事項及程序、股權轉讓事項的特別規定等等。

在當代的社會,股權強制回購在我們國家實際上也是存在的,但是通常情況下公司都是沒有強制回購股權的權利的,除非說是已經和公司的員工協商一致,那麼是可以在公司員工離職的時候回收股權。

標籤: 強制 股權 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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