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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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