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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出資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無形資產出資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無形資產出資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無形資產出資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在無形資產作爲“資本”的應該遵循這樣幾個原則:

1.真實性原則。作爲“資本”的無形資產必須是真實的,在投資入股時應提供詳細的產權證書和相關的技術資料。

⒉平等協商原則。投資各方在確定無形資產作爲“資本”投入新建單位時要平等協商,具體如無形資產作價的數額、作價的方式、在總資本中所佔比例等應協商一致共同確認。

⒊效益原則。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效益,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並注重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結合的效益。

4無形資產的有效期限與公司期限協調原則。在確定以何種無形資產作爲資本以後,還要看這種無形資產與公司的期限是否協調。原則上無形資產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能少於新建公司的期限。如用一項有效期爲10年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入股一個有效期爲20年的公司明顯是不適合的,會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當然股東各方入股都自願也可以。另外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慣例,專利權作爲無形資產投資,如果專利權的剩餘有效期限不足3年,則不能作爲資本(或)股本。

無形資本的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相關法律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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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無形資產 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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