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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線試執行是否納稅

生產線試執行是否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將原材料用於生產線調試,無論是否產出合格產品、廢品應屬於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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