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人員可以轉移報道地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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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釋人員可以轉移報道地點嗎
假釋人員是否轉移報道地點,根據派出所決定。根據《刑法》第84條規定,假釋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需報經監督機關批准。如果私自外出,則按照86條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二、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拒絕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三、假釋人員由哪個部門監管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刑法》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假釋一般是犯罪情節比較輕的,並且在服刑一年之內表現比較好的。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比如說是殺人犯、強姦犯或者是累犯,不適用假釋。在假釋期間如果再有新的犯罪行爲,公安機關會立即取消假釋,然後進行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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