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工傷認定 >

在我國工傷認定時間能中斷嗎

在我國工傷認定時間能中斷嗎

在我國工傷認定時間能中斷嗎

工傷維權程序的繁瑣,並且自己一個人的力量也有些太過於薄弱等這些因素成了大多數職工都願意對工傷事件私了的關鍵原因,公司願意這麼做基本上都是當時就能看的出來這確實是工傷無疑了,情況比較複雜的話就必須透過工傷認定,但是工傷認定在已經開始了以後是能中斷的,比如有關部門對於引發事故的原因還沒有作出結論就會中斷。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時間能中斷嗎?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爲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二、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主要是工傷認定的時間突然就中斷了的這種狀況也是非常的特殊的,一切有可能影響到工傷認定結果的證據但是當前還存在着爭議的,就只能先把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去核實瞭然後工傷認定的工作才能夠恢復的。比如說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的很多重要責任認定還沒下來,這樣社保局是沒辦法順利的進行工傷認定的,除了中斷也別無選擇。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hang/gongshangrending/yn671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