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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書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書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書是怎樣的?

有些員工可能會在工作的時候受傷,這樣他們收到的傷可以說是工傷,相關的用人單位需要對此負責,並且需要進行一定得賠償。不過對於工傷的認定一直是一個問題,雙方往往會存在矛盾,這時需要進行行政判決。下面本站小編就整理了一份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書

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xx集團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xx,系該局職員。

原審第三人xx,男,漢族,生於1964年2月19日,住xx市xx鎮xx村xx組xx號。

委託代理人xx,xx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xx集團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社保局)、原審第三人xx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不服xx市雨城區人民法院(2011)雨城行初字第1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2年2月2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2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公司委託代理人xx,被上訴人社保局的委託代理人xx,原審第三人xx及其委託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第三人xx是xx公司的職工。2010年9月14日,xx在武漢公司承建的工地務工,在進行砼澆築作業時,不慎致眼部受傷。2011年3月3日,xx向社保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依法向xx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告知通知書》,並按照工傷認定程序,作出了雅人社險[2011]2-464號《關於認定xx爲工傷的決定》。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經當事人質證、合議庭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書、病情證明、證人證言、第三人受傷經過的《證明》、雅人社險[2011]2-464號《關於認定xx爲工傷的決定》、送達回證、當事人的庭審陳述。

原審法院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本案中,第三人在進行砼澆築作業時,不慎致眼部受傷的情形,符合上述條文所要求滿足的條件,故社保局認定第三人因工受傷並無不當。武漢公司要求撤銷社保局作出的雅人社險[2011]2-464號《關於認定賴華爲工傷的決定》,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武漢公司的訴求不予支援。

綜上,社保局是工傷認定的法定機關,擁有對企業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社保局認定第三人屬於工傷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對其在該案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維持社保局作出的雅人社險[2011]2-464號《關於認定xx爲工傷的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xx公司負擔。

上訴人xx公司向本院上訴稱,社保局對第三人作出的雅人社險[2011]2-464號工傷決定,認定第三人在上訴人處進行砼澆築作業時,被輸送管噴射出的砼致傷眼部。而根據上訴人提交的於2010年9月18日及12月27日在xx醫院的二次住院病歷可以認定,第三人眼部此時爲左眼玻璃體、晶體混濁,左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以及左眼鐵鏽症。依據第三人提交的於2010年9月17日在xx縣人民醫院的檢查報告顯示,第三人左眼僅僅只存在視網膜剝離,左眼玻璃體、晶體均正常,並沒有出現鐵鏽症,據此可以認定,第三人現在眼部所受到的傷害並不是被輸送管噴射的砼致傷。第三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僅以xx醫院的第二次住院病歷申請工傷認定,隱瞞了在漢源縣人民醫院以及在第三軍醫大學大坪醫院首次住院就診時左眼的客觀事實情況,沒有向被上訴人客觀真實地陳述其左眼的傷情,導致被上訴人在對第三人眼部傷情上的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xx行初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社保局雅人社險[2011]2-464號工傷決定書、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被上訴人社保局辨稱,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第三人xx述稱,第三人在xx公司處上班過程中,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爲工傷。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法院採信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上訴人xx公司對第三人xx在xx公司承建的工地務工,在進行砼澆築作業時,不慎致眼部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之規定,被上訴人社保局認定第三人xx屬於工傷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對被上訴人社保局在本案中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而上訴人武漢公司對第三人賴華的傷情程度提出異議的上訴理由不是本案審理的焦點,並不影響本案對第三人xx的工傷認定。上訴人xx公司關於第三人xx工傷認定事實不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一)項“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xx集團xx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判長xx

審判員xx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書。工傷對於雙方都不是一個好消息,受傷者可能會忍受病痛還會耽誤工作與生活,用人單位也會有損失。所有雙方應該互相體諒,受傷者不要獅子大開口,用人單位也應該積極擔負起自己的責任與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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