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 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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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運動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包括由於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吞嚥肌肉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動障礙,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如:腦外傷(周圍神經、脊髓、腦部)、炎症(周圍神經的代謝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綜合症)、腦腫瘤(已明確診斷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礙者)、血管病(脊髓或腦血管病變,常見腦梗塞或腦出血)、變性病(如運動神經元病等)、脫髓殼病(如多發性硬化、白質腦病等)、中毒性或代謝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腦並有機磷中毒)、寄生蟲腦並先天發育異常造成的嚴重腦、神經功能障礙等。
必備材料:
(1)確診時和近期的CT或核磁檢查
(2)始發病時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指各種原因所致肺部疾患。臨牀表現爲稍活動(穿衣、談話)即氣短。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佔預計值<49%,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59%,血氧分壓<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壓>40毫米汞柱。
必備材料:
(1)胸大-片檢查和相關檢查材料,必要時有CT檢查
(2)半年內的血氣檢查和肺功能檢查材料
(3)住院病歷(或複印件)或系統門診病歷
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心功能Ⅲ級:指各種心臟疾患所致。臨牀表現爲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於日常活動量即導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必備材料:
(1)超聲心動圖或造影,證明有心臟實質的改變
(2)異常心電圖2張以上(應與鑑定病情有關)是近期不同時期的
(3)住院病歷(或複印件)或系統門診病歷
4、各種難治癒的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粒細胞缺乏症、粒細胞減少症、白細胞減少症、血小板減少症、血友病等。
必備材料:
(1)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
(2)近半年的各種相關化驗,如骨髓、血液化驗等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5、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必備材料:
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手術記錄及相關檢查(如:鋇餐上消化道造影、小腸造影、鋇灌腸結腸造影)。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6、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損害。化驗室指標爲血漿白蛋白<2.5克>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較對照組>9秒);臨牀表現頑固性腹水,明顯腦症。
必備材料:
(1)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2)肝功能檢查一年內不少於2次
(3)B型超聲波檢查和其它檢查
7、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指各種慢性腎臟疾病造成的腎功能損害。
表現爲:肌酐清除率<20毫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現貧血;代謝性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
必備材料:
(1)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2)近半年兩次以上腎功能衰竭的化驗單
(3)其它有關化驗、檢查材料等
8、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並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如: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胰腺全切除;腎上腺皮層功能明顯減退;糖尿病(重度)、類風溼性關節炎、硬皮並強直性脊柱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等有上述嚴重合並症(心、腦、腎、肺、肝合併症參照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
必備材料:
(1)住院病歷(或複印件)及近一年病歷,或系統門診病歷
(2)近半年以上的血、尿化驗單,不得少於5次
(3)近期心電圖及其他相關檢查
9、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
必備材料:
(1)住院病歷(或複印件)
住院病歷複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出院記錄,醫囑單以及醫院醫政科蓋章。
(2)如有轉移,應有原發病竈的記錄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p="">
必備材料:
(1)提供專科醫院診斷證明
(2)原始及近一年詳細的門診病歷、眼底及相關檢查材料
11、精神病:
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智商<49);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爲,其他腦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慢性酒精中毒,藥物依賴等)。<p="">
精神分-裂症,經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
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現仍服用抗精神病藥物者。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噪狂發作、雙相發作、抑鬱發作、持續性心境障礙,經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難治性強迫障礙,經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必備材料:
(1)原住院病歷或複印件
(2)專科醫療單位的診療記錄
12、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一4級的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家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是比較嚴格的,但是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利益的保護還是比較到位的。所以,只要透過法律程序記性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的利益就可以了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也是維護社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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