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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有哪些連帶責任

建築工程中有哪些連帶責任

義務性連帶責任規定有三條,制裁性連帶責任規定有四條。
1、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承包單位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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