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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標保證金規定

工程投標保證金規定

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檔案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檔案後不得撤銷投標檔案,中標後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具體而言,關於投標保證金主要有以下幾種規定:
(1)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
(2)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標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3)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採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帳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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