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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糾紛怎麼解決

建設工程勘察糾紛怎麼解決

建設工程勘察糾紛怎麼解決

一、建設工程勘察糾紛怎麼解決

作爲民事糾紛,無非是透過協商、調解及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處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也是透過這些處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糾紛處理辦法依次進行,即先進行協商、調解,協商、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二、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透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透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透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透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三、提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律師: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爲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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