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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仲裁管轄約定

建設工程仲裁管轄約定

建設工程仲裁管轄約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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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約定管轄嗎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長揣拜廢之肚瓣莎抱極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也不例外,可以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約定解決爭議糾紛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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