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哪些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關注:1.27W次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標籤: 不予 房產糾紛 機關 離婚 婚姻登記 辦理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fangchanjieda/fangchanlvshi/nperk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