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房產糾紛 >房屋租賃 >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需注意哪些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需注意哪些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需注意哪些問題?

在租房的過程中,難免會碰到想要停租的情況,那麼什麼情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呢?在解除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本站在本文中將爲大家講講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約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爲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違約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援。但鑑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爲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援。

二、在解除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1、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要的書面手續

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應當辦理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餘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檔案予以證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這些手續。

除上述手續之外,提前解約還應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對於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如何、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檔案中加以明確。不管解除合同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必要的書面檔案。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簽訂檔案,則需要單方發出書面檔案。

提出解約的一方,應書面告知對方,尤其是承租人準備搬離的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解約及搬離的時間,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爲由主張更高額的賠償。作爲守約方,在得到對方要解約的告知後,可以向對方發送相應的催告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告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2、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如何確定?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爲合同解除之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爲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爲合同解除之日。

3、房屋租賃合同因違約解除產生的實際損失如何確定?

因承租人根本違約行爲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其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等實際損失的,可予支援,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違約行爲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其另行尋找替代房屋週轉期間所受損失的,可予支援,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損失具體數額不能確定的,可以推定爲租賃房屋閒置期間或尋找替代房屋週轉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4、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承租人和承租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5、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一兩個月的租金爲押金的問題,如果要提前解約,很多房東會直接扣除之前的押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6、房東的法律權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在雙方約定、法定和違約等三種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中務必注意一些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需注意哪些問題”的相關講解。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fangchan/fangwuzulin/5r0xv9.html